3月2日消息,雖然面臨全球存儲芯片持續缺貨、漲價的難題,但是美國政府仍計劃禁止政府機構采購中國制造的存儲芯片。
據全球法律情報平臺Lexology最新披露的消息顯示,美國聯邦采購規則委員會(FAR Council )已于當地時間2月17日發布了一項《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提議修訂《聯邦采購規則》(FAR),以落實202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第5949條之規定,以落實禁止美國行政機構采購可追溯至特定中國公司的半導體零件、產品或服務。這些中國公司包括SMIC、YMTC和CXMT,但也有限例外情況。
根據法規,FAR的擬議修訂將于2027年12月23日生效。擬議規則尚未最終定案,公眾意見開放至2026年4月20日。
禁令與定義
擬議規則建立在2024年5月的提前規則制定通知(“ANPRM”)基礎上,擬議規則將實施第5949(a)(1)節A部分和B部分下的兩項禁止:
根據A部分,美國政府行政部門機構不得采購或獲取包含涵蓋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任何電子零件、產品或服務;
以及根據僅適用于關鍵系統的B部分,行政部門機構不得采購或獲取包含涵蓋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任何電子產品或服務。
“涵蓋半導體產品或服務”定義為半導體、集成半導體產品的產品或利用半導體產品的服務,這些產品由SMIC、CXMT、YMTC,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子公司或繼任者設計、生產或提供。
此外,美國國防部長或商務部長在與國家情報總監或聯邦調查局局長協商后,可以禁止由其他公司設計、生產或提供的半導體,前提是這些公司被所謂“受關注的外國”政府擁有、控制或以其他方式關聯。
目前,美國列出的“受關注的外國”包括中國、朝鮮、俄羅斯和伊朗等。
根據擬議規則,美國商務部將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任何新指定的實體名單。除中芯國際、CXMT和YMTC外,尚無其他實體被指定。
該擬議規則以其范圍著稱。該規則適用于低于微型采購門檻(即低于15,000美元)的采購。該規則同樣適用于商業產品,包括市售現成(COTS)產品,以及商業IT和電信服務。
FAR理事會表示,這兩項范圍界定決定的結合是出于國家安全利益,這意味著該規則很可能適用于行政部門機構的廣泛采購。
盡管要求普遍適用,規則仍對商業服務合同(商業IT和電信服務除外)有實質性例外。在解釋這一例外時,FAR理事會特別指出,在受保護半導體對政府風險相對有限且政府可能僅代表整體市場的一部分的情況下,要求可能被過度寬松地應用。
此外,如下文所述,對于2027年12月23日之前現有設備中存在的覆蓋半導體,有實質性的祖父條款(某些人或者某些實體已經按照過去的規定,從事一些活動,新的法規可以免除這些人或者這些實體的義務,不受新法律法規的約束,繼續依照原有的規定辦事)。
雖然B部分有潛力比A部分更深入供應鏈,但B部分僅限于“關鍵系統”。擬議規則并未進一步定義“關鍵系統”,僅引用了相關法規,該法規將關鍵系統定義為40 U.S.C. § 11103中的“國家安全系統”。
擬議規則提供了兩個根據B部分被禁止的用例示例:(1)關鍵系統內的控制面板,使包含覆蓋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物聯網(IoT)設備能夠實現;或(2)無人機地面控制站,控制包含覆蓋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無人飛機。
第一個例子似乎是ANPRM中設想內容的修改版本,而第二個例子則完全是新的。擬議規則還規定,合同官員必須在相關招標中明確與關鍵系統相關的任何需求。
擬議規則的其他顯著方面包括以下內容:
合理查詢與投標人認證:投標人需進行合理調查,以確定其向政府提供的電子產品或電子服務是否包含受保護半導體產品或服務,或(對于關鍵系統)使用包含受保護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電子產品。調查必須旨在揭露要約人所持有的任何信息,包括來自外部的信息。
擬議規則解釋說,該調查可能涉及識別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查閱商務部被認定為由相關外國半導體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名單,搜索供應商網站,或使用其他供應鏈盡職調查工具。
擬議規則還指出,承包商可以合理依賴受保護實體和提供電子產品或服務的分包商的合規認證,合理的調查不需要獨立審計或正式審查。 投標人還需證明其已進行合理調查,且不會提供擬議規則禁止的產品或服務。FAR理事會決定,投標方目前無需提交符合要求的證明,例如向政府提交材料清單。
披露與安全港條款: 擬議規則為承包商或供應商提供安全港條款,適用于披露由投標方或低級供應商以外實體制造或組裝的電子產品中受保護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承包商或供應商。此披露將保護承包商和供應商免受民事責任,并帶來與披露相關的責任風險。
下行:主承包商必須將所有分包合同中對任何電子產品和服務的供應禁令進行下調。
例外與豁免
然而,擬議規則提供了以下例外和豁免權限:
祖父條款例外:該禁令不要求承包商移除或更換2027年12月23日之前采購并作為合同履行一部分擬議的現有設備、系統或服務中的任何產品或服務。承包商也無需禁止或限制在2027年12月23日之前采購并作為合同履行一部分擬議的現有設備全生命周期內的受保護半導體產品或服務的使用。
豁免程序:
機構負責人可通過跨機構程序發布為期兩年的可續期豁免,理由是:
(1)確定沒有符合美國市場價格或價格過高的價格;
或(2)認定豁免不會合理預期會危及關鍵國家安全利益。
此外,特定機構負責人在認定豁免符合美國關鍵國家安全利益時,可為任何行政機構發出豁免。
商業物品的有限且臨時例外:對于商業產品或商業IT和電信服務,若無可用的替代來源,擬議規則將在2028年12月23日之前生效。規則未明確該判定在實際中如何運作,或由誰來做出可用性判定。
要點
如果該擬議規則被采納,則將對承包商施加重大新的合規要求。同時,擬議規則反映了ANPRM的若干澄清,提供了實施最佳實踐的指導。這些包括5949(a)(1)(B)條款禁止的新示例、明確承包商無明確義務提供合規證明,以及對多種商業服務的例外。盡管如此,擬議規則中仍有一些方面引發疑問,或可能存在多種解釋。
希望就這些問題發表意見的相關方,請于2026年4月20日前提交意見,以便最終規則制定過程被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