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我國網絡空間安全基本法--《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安法)正式施行,將網絡安全各項工作帶入法治化軌道。
網安法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理念,確立了認識網絡空間問題、處理網絡安全威脅的法律路線,為維護我國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三年以來,相繼發布的國家戰略和各類規劃不斷強化立法提出的原則和政策,不斷出臺的配套制度重在銜接立法構筑的制度和規則,網絡安全管理工作體制機制逐步順暢,網絡安全行政監管和執法力度持續加強,網絡安全司法實踐有序深入展開,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取得突破性進展,全社會網絡安全意識明顯加強,為推動國家“網絡強國”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網安法的立法定位與體系架構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與廣泛應用,以及全球一體化的逐漸深入,如何應對網絡安全威脅已是全球性問題。
在“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成為國家和民族共識之際,我國正式開啟網絡強國建設的一系列頂層設計和部署。2014年2月27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 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2016年12月27日,我國《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正式發布,2017年3月1日,外交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發布《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戰略》。這三個戰略開啟了我國網絡空間治理的全新范式,為我國網絡安全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出臺指明了方向。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正式將《網絡安全法》列為立法預備項目,由此開啟我國國家網絡安全立法的新進程。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網絡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從立法定位來看,首先,網安法作為我國網絡空間的基礎性立法,與《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刑法》《密碼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共同組成我國網絡安全管理的法律體系。其次,網安法體現出安全保障法的特性。各國2010年之后陸續出臺的第二代網絡安全政策立法明顯體現出安全保障法的特征,即以發現、消除網絡安全威脅和風險,提升恢復能力為軸心。最后,網安法是基礎性法律?;A性法律的功能更多注重的不是解決問題,而是為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指導思路。問題的解決要依靠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樣的定位決定了不可避免會出現法律表述上的原則性,相關主體只能判斷出網絡安全管理對相關問題的解決思路,具體的解決辦法有待進一步觀察。這也解釋了網安法施行三年來,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網絡安全事件、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審查、互聯網信息內容治理、網絡安全學院建設、網絡關鍵設備和專用產品等方面配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紛紛出臺的原因。
網安法的體系架構體現多層次責任主體的雙面規范架構。政府層面,一方面要明確網絡安全監督體制,理順各部門之間的權力范圍,賦予其維護網絡安全、懲治網絡犯罪的權力;另一方面,要通過強化法律責任和社會監督,限定權力邊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組織層面,一方面明確特定組織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和合規要求,強化社會責任,實施信用懲戒,加大對組織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鼓勵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企合作,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校、行業組織等參與標準制定,支持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等。個人層面,一方面保護其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賦予其社會監督權利,突出未成年人保護,全生命周期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另一方面,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刑銜接劃定個人實施網絡安全活動的界限,規范個人網絡信息內容,創設從業禁止規定,實施信用懲戒,加大對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網安法的三年法治成果與實施效能
三年來,網安法配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相繼出臺,為依法治網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三年以來,圍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等方面的網絡安全行政管理和執法力度持續加強。網信部門、工信部門、公安機關等監管機構執法行動持續推進,執法方式和手段不斷創新,包括凈網、護網、App治理、網絡爬蟲治理、暗網治理等專項行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專項行動等。
網安法的趨勢展望與法治未來
隨著國際環境的不斷變化,圍繞5G、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的技術應用、政策法律博弈日益激烈,網絡安全立法早已演變為全球范圍內的利益協調與國家主權斗爭工具。
從我國網絡安全立法配套完善這一活動過程來看,法律的宏觀性與配套的微觀性不斷協調,監管內容方面逐步增強,適用范圍趨于精準。
實現網絡安全的法治未來,既要重視“新時代”對國家網絡安全戰略的新要求,也要防范“新技術”對國家和社會安全可能帶來的新威脅,更要落實“新矛盾”對網絡安全保護的新任務;既要以“數據”為核心充分釋放數字經濟紅利,也需要以人為本,包容性發展,盡可能縮減不同主體的“數據鴻溝”;既要以“創新”為動力完善落實網絡安全立法、執法與司法,也需要以“技術”為紐帶強化全民網絡安全文化協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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